郑州律师 - 郑州法律咨询 - 河南好律师网 - 郑州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河南好律师网
  当前位置:河南好律师网 > 交通事故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交警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该注意哪些?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7
分享到:

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很多地方政府作出决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总结各地多年来的实践,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不能进行。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道路办法》规定的各种处罚,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否则,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罪的处罚规定。

  四、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但不能适用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而终结的法定程序。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公安交警部门均不再进行调解和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文由河南好律师网郑州律师(www.0371haolvshi.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律师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律师: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郑州知名律师郑州知名律师郑州知名律师郑州知名律师郑州知名律师郑州知名律师郑州知名律师郑州知名律师郑州资深律师郑州资深律师郑州资深律师郑州资深律师郑州资深律师郑州资深律师郑州资深律师郑州资深律师